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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結懶人包
先給大家懶人包,如果需要了解細節再一一往下看。
日本的房地產交易並沒有像台灣這樣的「履約保證」機制,主要是因為日本的 交易制度、法律保障 和 資金管理方式 已經內建了類似的安全措施,使得額外的履約保證變得不太必要。以下是幾個關鍵原因:
- 契約資訊透明:日本宅建士負責審查買賣雙方的交易細節,並確保交易過程合規且透明。
而台灣的不動產經紀人形同虛設。 - 過戶安全監督:司法書士負責監管登記過戶安全,層級比台灣高,極少出現代書犯法行為,
而台灣時有耳聞。 - 嚴格的產權登記制度:日本的房地產交易由法務局審查登記,謄本上完全揭露房子有買賣過幾手,有無抵押貸款,貸款銀行資料。完全透明,杜絕二胎房貸買賣,一屋二賣等的問題。
- 不動產公司保證金制度:日本的不動產公司都必須加入保證協會,若交易出現問題,例如房仲倒閉、賣方違約,買方可直接向協會申請 賠償保證。
簽約:宅建士與不動產經紀人
房屋買賣第一關就是簽約,但台日做法大不同。台灣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》要求經紀人親簽並當面解說《不動產說明書》,實務卻常由地政士代講、經紀人只留一枚印章,制度易流於形式。日本《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》則規定宅建士必須出示證票、逐條朗讀35 條「重要事項」,缺席就違法,最重可被停業或吊照。該「重要事項」還包含大樓修繕計畫、管理費餘額與過往訴訟等第三方查證資訊,並可由保証協會保管訂金直到過戶完成,層層把關減少風險。


- 台灣:多數經紀人僅在契約上蓋章,實際條文由地政士(代書)解說,經紀人角色往往流於「法律掛牌」而非實質說明。
- 日本:宅建士必須親自出示證票、朗讀《重要事項》,並在文件簽名蓋章;同時確認訂金保管、產權資料與瑕疵揭露,說明不足最重可被停業或吊照。
重要事項說明書
簽約前,宅建士必須就必須依照《宅地建物取引業法》第35條「重要事項説明」,對買方說明,產權、瑕疵、貸款條件等等,第一頁最開頭就是包含了訂金的保全措施。不動產公司是否加入保證協會,保證協會的地址跟保證金的保管處,通常是東京法務局。簡單來說就是政府來擔任不動產訂金保管的腳色。

訂金保全機制
台灣方面,無論訂金或尾款,通常都透過銀行的價金信託專戶或第三方履約保證帳戶。銀行會依契約進度(驗屋、權利移轉登記、交屋)分階段撥款給賣方,確保款項與產權同步移轉。
日本方面,所有持牌不動產仲介公司必須加入下列二擇一的保証機構:① 不動產保証協会或② 全国宅地建物取引業保証協会。開業時,業者繳交分擔金,協會再將相應保證金供託於東京法務局的保証金供託所。若仲介倒閉或捲款,買方得向協會申請賠償。

依《宅建業法》,協會對手付金(訂金)的賠償上限為交易價金 10%,且不得超過 1,000 萬日圓,以兩者擇低為準。超過上限的部分,仲介須另行辦理「手付金保証」或將超額款項委託銀行信託託管,機制上與台灣的第三方履約保證相似。換言之,日本的合法仲介內建最高 1,000 萬日圓的訂金賠償機制,超額款項則透過銀行信託加以保障。原文參考https://www.fudousanhosho.or.jp/admission/deposit/

台灣地政士(代書)與日本司法書士
台灣地政士(俗稱代書) 與 日本司法書士都是辦理不動產過戶登記的專業代理人,層級權限上差異較大。台灣的代書屬於地方層級,內政部地政司與地方地政局管理,業務侷限在土地建物登記、測量及相關稅務代辦。日本司法書士則則向法務省所屬法務局登錄,不僅是房屋土地的登記,還可以在簡易法庭出庭,類似代書加上初級律師的腳色。
| 面向 | 地政士 | 司法書士 |
|---|---|---|
| 監管機關 | 內政部地政司、直轄市/縣市地政局 | 法務省、不動產登記事務所(法務局) |
| 訴訟代理 | ❌(不得出庭) | ✅ 簡易法院訴額≤140 萬日圓(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) |
| 懲戒 | 警告、申誡、停業2月–2年、除名(地政士法§43)(土地管理局) | 停業1年內或免許取消(司法書士法§22 等)(日本司法書士会連合会) |
| 強制責任保險 | 無統一保險,依個人選擇 | 司法書士會推行職業賠償保險 |
台灣一般人買賣房屋會擔心的產權不明、一屋二賣、房屋詐騙等等…看新聞就會發現很多都是代書知法犯法涉入其中,而在日本幾乎沒有發生這樣的事情,因為司法書士由法務局管理,如同律師會犯法一般很難想像,犯罪成本更高。
日本 2024 年住宅取引詐欺僅十餘件,多為假身分欺詐;官方統計該類損失不到總交易額 0.01 %。
台灣 2023 年內政部統計,一屋二賣與仲介跑路造成買方資金受損案件逾 200 件,九成未採履約保證。
隨便查都有「台版地面師」現身!地政士勾結詐團狠騙7人 海撈4千萬。
2023 年彰化「台版地面師」案,地政士與金主偽造買賣文件詐得 1.1 億元Yahoo奇摩新聞
「五億高中生命案」中亦涉地政士家屬偽造文書Yahoo奇摩新聞。
尾款過戶方式
與台灣採銀行履約保證、由代書(地政士)先完成過戶再撥款的模式不同,日本由司法書士全程監管:買方或其融資銀行在匯款的同時,司法書士立即送出過戶申請,透過「司法書士驗證 → 尾款匯出 → 即時過戶」的同時履行機制,再加上訂金保全與司法書士職業責任保險,打造出與台灣履約保證同等安全、但流程更迅捷的閉環。以下簡單說明日本過戶流程以供參考:
- 會面地點
通常在買方貸款銀行的會議室,或司法書士事務所;如雙方各自聘請司法書士,則由雙方書士共同在場確認。 - 文件確認
司法書士核對賣方權狀、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與身分證明,並預先完成線上登記草稿,確保「一按即可送件」。 - 尾款指令
僅當司法書士宣告「文件完備,可即時登記」後,買方(或其貸款銀行)才透過網銀下達匯款指令。款項可直接進入賣方帳戶,或先流入「決済代行システム」的過戶專用帳戶短暫保管,再依約自動撥付。 - 即時送件
司法書士立刻以「オンライン申請」或親赴法務局遞交所有權移轉登記;系統時間戳記確立「登記受理」後,鑰匙隨即交付買方。

簡言之:司法書士先將一切文件備妥至「隨時可登記」的狀態,確認無權利瑕疵後買方付款;賣方一收款,司法書士立即送件完成過戶,現場即交屋,安全又高效。
為何這樣就足夠安全?
| 風險 | 控制手段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賣方收錢不過戶 | 司法書士須先確認可登記才允許匯款;若登記失敗,司法書士負賠償責任並有職業責任保險 | 日本不動產實務把司法書士定位為「行為保證人」 |
| 賣方原抵押未塗銷 | 同席銀行同時撥款清償舊貸→司法書士同時申請塗銷 | 典型「三方同時履行」 |
| 買方匯款後被惡意撤件 | 登記收件後即具「時點優先」效力,司法書士職責確保送件成功 | 日本登記法有嚴格時間戳記制 |
完全揭露訊息的謄本
在臺灣,由於房仲市場競爭激烈,房仲會到家裡去堵人。為了避免個資被濫用,現行的土地與建物「第二類謄本」會將自然人姓名隱碼,只留下第一個字(例如「張**」),身分證字號與住址也僅顯示部分資訊。雖然謄本仍會清楚標示房屋是否設有抵押權,但若想知道貸款餘額,必須透過聯徵中心或直接向貸款銀行查詢。
相較之下,日本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採「完全揭露」——任何人都能向法務局申請登記簿謄本,取得從建案落成至今的完整權利歷史。文件中會列出每一手所有權人以及抵押權人,包含其全名與住址,因此被形容為一棟房子的「履歷書」。對買方而言,這種透明度有助於降低交易風險,但也意味著個人資訊公開程度更高。

謄本上的權利部(乙區)可以看得非常清楚,屋主是否有抵押,甚至是透過哪間銀行,貸款多少,賠償金多少都有登記在權狀上,所以沒有台灣產權不明或是買到貸款有問題的房子。

總結
結尾還是要臭一下,不然不符合小僧帶路毒舌的風格,原本日本有不動產經紀人(宅地建物取引士)來監督契約流程,來到台灣形同虛設,由代書來辦理簽約。然後代書的工作,本來做過戶登記跟公正的監督腳色,結果出了一堆犯法的代書!!??產權債權登記也不夠透明,太多人騙,只好用履約保證的方式來避險。
有人問日本不動產仲介說,日本怎麼這麼”不安全”,沒有履約保證…結果是因為台灣人太會騙,然後又不照規矩來..最後的不動產交易才會變成都透過銀行資金管理來處理。日本則是用整個交易系統層層把關,宅建士在前面審文件、司法書士在後面盯過戶,錢則必須在銀行會議室裡,由司法書士確認登記送件完成那一秒才會撥付,登記簿又公開到連「上一手屋主住哪條巷子」都寫得清清楚楚。這套全程紀錄+專業人員背書的機制,基本杜絕了「一屋二賣」的風險,只要跟有合法登記的日本不動產仲介買房,基本上不怕詐騙。比較要小心的是買到爛房子,或買到高於行情的房子,或是被掛羊頭賣狗肉的「假外資公司」狠削——這又是另一篇血淚史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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